一、 |
依據縣府103年07月14日屏府主單會字第10320932900號函,訂定之。 |
二、 |
縣外出差,如因業務實際需要,事前專案核准、且有住宿事實者,始可報支住宿費,未能檢據者,不得報支住宿費。 |
三、 |
出差取消膳費,故奉派以公假(具公差性質)參加之研習等無膳費及雜費。 |
四、 |
奉派以公差假登記參加之各項研習會、座談會、研討會、檢討會、觀摩會、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、膳宿費及住宿費,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。 |
五、 |
本校得視本身財力(在不透支、不超支原則),在上項規定標準範圍內核酌辦理。 |
六、 |
其他出差相關規定,本支給標準未予明定者,依行政院訂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及縣府相關規定辦理。 |
七、 |
本表自103.7.15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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